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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楚天云法律合规专栏 ⑨ | 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治理常见合规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8阅读量:126

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塑,标志着公司监管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治理”。为应对这一深刻变化,企业需准确把握核心修订要点,全面审视自身治理结构。本文将从股东权利、董事变更、监事会调整、股权转让及章程修订五大关键领域,解读常见合规问题并提供实操建议。

股东权利:从形式到实质的升级

新法显著强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行使与保障机制,同时也对权利滥用的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知情权的实质性扩张与滥用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股东查阅权从财务会计报告延伸至会计凭证和全资子公司材料,并允许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查阅,极大增强了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能力。例如,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通过诉讼成功查阅销售合同和银行流水,揭露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的行为。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目的正当性审查是关键:公司有权对股东查阅请求进行目的审查。若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意图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可予拒绝。例如,某股东以“了解经营状况”为由要求查阅核心客户信息,可能因缺乏正当目的被法院驳回。

  2. 程序合规是保障:股东行使权利须遵循“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申请流程、可查阅材料范围及股东的保密义务,避免“突袭式”查阅带来的运营干扰。

(二)股东代表诉讼:门槛降低与程序优化

新法大幅降低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不再有持股比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从3%降至1%。同时,允许母公司股东直接对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诉讼。

例如,某集团公司小股东发现子公司高管挪用资金后,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无需通过母公司董事会。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前置程序须穷尽: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除非情况紧急(如证据可能灭失)。例如,某上市公司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即起诉,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驳回。

  2. 证据收集是基础:股东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建议善用前述“知情权”诉讼,提前收集和固定证据,为代表诉讼的胜诉奠定基础。

董事变更:从身份到责任的转型

01“事实董事”责任:

穿透认定风险

新《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概念,将未正式任命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规制范围。例如,某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虽未担任董事,但若频繁干预公司决策(如直接签署重大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需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权责清单化: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明确董事职权,避免非董事人员越权决策。

  2. 风险隔离机制:控股股东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行使权利,避免直接干预日常经营。

02

董事的忠义勤勉义务:

具体化与场景化

新《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界定从“抽象原则”转向“具体行为规范”,例如:

  1. 关联交易回避义务:董事需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并回避表决,否则可能与交易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医药公司董事未披露其配偶控制的供应商,因违规关联交易被追责赔偿。

  2. 资本维持责任: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深圳某公司董事因未及时催缴出资,被判赔偿公司利息损失。

监事会调整:

可以选择以审计委员会替代

(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承接与人员构成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允许公司(含上市公司)选择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能。该审计委员会须由董事组成,且其具体职责和组成方式需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例如,某商业银行若选择审计委员会,需确保其成员包含职工董事,并完全承接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合规审查等职权。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中外部/独立董事需占多数,且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2. 程序衔接:原监事会未完成的监督事项(如未结审计项目)需由审计委员会接续处理,并重新出具书面意见。

(二)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的重构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外,董事会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且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例如,某制造企业若未设监事会,需立即启动职工董事选举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选举程序合规: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保留会议记录及投票文件备查。

  2. 职权保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的知情权、提案权及参与重大决策的具体机制。

股权转让:

从自由转让到责任连带的风险传导

(一)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受让人应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例如,江苏某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双方对200万元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受让人以“不知情”抗辩,但若转让价格明显异常仍需担责。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1. 尽职调查前置:受让人需查阅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工商档案,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

  2. 协议条款设计: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瑕疵担保条款”,约定原股东的赔偿责任及违约金。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简化

  1. 取消对外转让的双重限制。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明确“同等条件”(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具体要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代表视为同意转让,具体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2. 同等条件的明确界定。转让方需在书面通知中列明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如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以确保其他股东能够准确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表述模糊可能引发的争议。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对于转让方而言,需重点关注通知义务和出资责任的履行;对于受让方,需审慎核查股权的出资状态和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对于其他股东,需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章程修订:从模板套用到个性定制

01治理结构优化的针对性设计

  1. 职权边界划分: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法定专属职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不可授权董事会。

  2. 职工董事条款: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需在章程中增设职工董事的名额并明确选举程序及职权范围。

02合规性审查与动态更新

  1. 外部律师介入: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审查与修订,以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涉及上市公司的)等配套监管规定。

  2. 定期修订机制:根据公司股权结构、业务模式的变化,每2到3年对章程进行一次系统性修订,使其始终保持适用性。

结语

新《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公司治理从“宽松监管”转向“严管厚爱”。近期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梳理治理结构、完善制度设计,重点关注股东权利实质化、董事责任法定化、治理结构弹性化等趋势。通过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定制、治理流程的精细化管控及合规风险的前置化防范,在合规框架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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