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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楚天云法律合规专栏 ⑦ | 以案释法,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看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25-07-24阅读量:126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是“稻草人”,而是带电的“高压线”。看似细微的作风问题,往往是职务犯罪的起点。本文通过国企领域三个典型案例,解析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到触犯刑法的演变轨迹,揭示“小错不纠、大错必至”的道理,引导国企干部职工要以案为鉴,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01公务接待“破窗”:从超标准宴请到受贿罪


案例

某装备制造国企营销总监李某,为维护客户关系,多次安排合作方在高档酒店用餐,单次消费最高达1.2万元(远超单位规定的 800元/次标准),累计超标消费18万元。后期发展为在宴请中收受对方赠送的金条、购物卡,最终在设备采购项目中收受回扣 50 万元。最后,李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分析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清单中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等要求。初期超标接待属于违纪行为,由纪检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但当行为升级为利用职权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时,即触犯《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警示

公务接待中的“超标”“越界”,本质是权力与利益的不当勾连。数据显示,国企受贿案件中,近半数始于违规接待,看似“人情往来”的饭局,实则是围猎者设下的“陷阱”。


02差旅费用“做手脚”:从虚报冒领到贪污罪


案例

某能源国企项目部经理王某,在出差期间通过伪造住宿发票、虚增出差天数等方式,3年内累计虚报差旅费28万元。其中,单次虚报金额最高达1.5万元(实际住宿费用仅3000元)。案发后,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分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虚报差旅费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当虚报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或多次累计),即符合《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


警示

国企财务制度中,差旅费报销常存在“化整为零”“拆分票据”等漏洞。王某案中,其利用项目部偏远、审核不严的漏洞,将大额虚报拆解为多次小额报销,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违纪,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


03项目招标“打招呼”:从违规干预到滥用职权罪


案例

某集团副总张某,接受亲戚请托,违规干预下属公司的市政工程招标,通过暗示评委、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帮助某建筑公司中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00万元。张某未收受财物,但因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分析

该类行为初期可能仅构成违反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但当干预行为导致国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50万元以上),将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警示

即使未收受财物,只要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仍可能构成犯罪。张某案印证了“权力滥用本身就是腐败”—— 八项规定精神禁止的 “违规干预”,本质是防止权力脱离制度约束,避免公共利益受损。



结 语

国企员工应当牢记:每一项作风要求背后,都连着法律底线。守住 “一顿饭”“一张票”“一次干预” 的小节,才能守住职业生涯的 “大节”。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零容忍”,正是为了防止 “小违纪” 演变成 “大犯罪”—— 这既是对国企员工的保护,更是对国有资产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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